ob欧宝体育买球:目前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5篇

发布日期:2023-11-19 01:08:34 来源:欧宝体育官方网页版 作者:欧宝体育体彩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其自营业务征税比较明确,大多数表现为纳税义务人及税目都相对清晰,所以一般经济业务的税收政策还较为适用。但是对于复杂的信托业务来说,在其各业务环节中,如信托成立、存续及清算等,哪些环节需要交税?谁应当是纳税义务人?怎么样确定应税的项目、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申报和缴纳信托所得?这些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现有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的多样性和新颖性,因此导致信托课税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同时,各信托公司在真实的操作中多是按照自己的理解纳税,如同一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税务处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部分信任委托公司纳税,而部分信托公司未纳税,造成比较混乱的局面。具体如下:

  信托产品的创新是信托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各家信托公司均在不断探索创新类信托产品。而在创新产品的研发过程中,信托公司面临一个极为现实的操作性问题,即

  除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外,信托公司若要采用其他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则需向资金使用方开具合规发票,由于信托主体并非独立的纳税主体,不能申领发票,故无法开具发票。而若以信托公司自身的纳税主体去申领,则会给信托公司自身带来一定纳税风险,影响其经营发展。因此,这样的一种情况下的信托创新也仅是纸上谈兵,无法实施。

  为夯实信息消费的基础促进信息消费目前中国已启动宽带中国2013专项行动实施城市宽带提速计划农村宽带普及计划农村校通宽带计划应用创新推广计划宽带体验提升计划和宽带产品研制计划6大专项计划但是总体建设步伐趋缓集中表现在ipv6商用化进程宽带建设最后一公里三网融合产业部门体制协调等问题上还亟需进一步的突破

  招商引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资本流动,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当前,许多地方Baidu Nhomakorabea商引资卓有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以行政法学的眼光审视这样一些问题,并提出建议,供行政机关参考。

  1、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稳妥拟定招商方案,合法运作招商活动。在提供优惠招商条件方面,要取得投资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对国有土地的划拨要与国土法律保持一致。如为了更好的提高招商优势,可实行对价制度,切忌不顾法律规定进行无偿划拨。

  2、建立现代招商引资管理体系,招得进、管得好、管得住,既注意提高投资诚信,又防止投资商的巧取、诈骗。

  自《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任委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及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步入以回归信托主业为特征的全新发展阶段,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也日趋完善,然而与信托业务配套的税收制度并未建立,不健全、不清晰的信托税制制约了信任委托公司信托业务的发展,甚至给信托公司带来非常大的税收风险。以下就针对信托税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为了鼓励信托业的发展,信托税制所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应考虑其适度性,受益人最终负担的税收不应高于由受益人亲自管理经营所承担的税负。

  信托税制应对公益信托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从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我国《信托法》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因此,在设计信托税制时,应考虑公益信托的特殊性,通过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当事人积极投资于公益事业。

  1、作为招商引资条件的部分投资物缺乏必备的法律条件,如以房屋等固定资产出资,在引资承诺前还未取得合法所有权,造成承诺后无法兑现、引发纠纷、赔偿相应的损失的后果。

  2、以土地投资,与《国土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关于无偿划拨国有土地的范围不一致,给出资方事后故意违约造成借口,使招商方处于被动地位。

  3、招商优惠环境缺乏有效制约机制。一是对招商各方相关的管理部门缺乏制约,在管理上失之过严或失之过宽,造成招商信誉下降或留下投机之隙。二是对投资方缺乏有效监督,使个别投机者的投机阴谋得逞。

  部分信托公司在开展资金信托业务过程中,因无税收政策可遵循,故多数参考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后者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一类的形式作出,立法级次低,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够。这种临时性的税收政策,显然既不利于受托人对信托产品的研发和设计,也不利于投资人对信托产品的投资成本、风险和税后收益作出正确判断,增加了各方的决策难度。

  以上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了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障碍,只有建立与信托业务相配套的税收制度,才能保证信托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信托税收制度法定要求与信托业务相关的一切税收政策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信托当事人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机关和个人也都无权向其征税。信托税收制度应全面考虑信托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信托公司提供清晰的指引,从而减少信托公司所面临的税务风险。

  二是招商方法手段仍需创新。捕捉项目信息无处着手,如何找到客商,投资信息在哪里,是每个招商人员最困惑的问题之一。但目前传统招商方式多,现代招商方式少;会议招商多,专业招商少;土地招商多,产业招商少。现有的招商信息来源大多是领导、朋友介绍或客商找上门来的,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捕捉网络。意向项目信息也存在质量不高现象,真正可供区主要领导洽谈的项目不多。此外,由于各发展平台之间的相互竞争,一些项目信息对外封闭,不能实现全区共享,也使招商成本增加或造成项目信息流失。

  对于受托人而言,在信托成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信托所产生的收益并非归受托人所有, 信托公司仅仅是资产受托管理者,代人理财,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投资主体,信托公司只是从中实现了一定的管理费用即受托人报酬,但是信托业务多次征税,增加了受托人的运营成本,使受托人承担了较重的税务负担。

  三是招商目标定位尚需明确。部分镇街对自身产业发展缺乏明确定位,导致出现招商引资工作的盲目性,或者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引进与本地产业发展重点不相匹配的项目。目前,多数项目和落户企业以单体形式存在,未能形成以某一龙头企业或行业为中心的产业集群、产业链条。

  建议:一要制订产业规划。各镇街、平台要科学制定5-10年的区域产业招商规划,明确区域发展定位,按照“大项目-产业链-产业群-产业基地”的模式,通过“以大引小、以小育大,从无到有”,形成产出规模大、市场份额大、创新能力强、区位品牌响的产业集群。如科技局正在对接的“智慧水资源”项目既符合我区产业需求,又具有一定集聚效应。二要整合招商资源。对“征而未用、占而不用、多征少用”的项目用地进行清理和回收,对全区现有企业的闲置厂房以及集聚退出企业土地开展全面摸底调查,整理出更多的优质资源吸引高端产业。三要创新招商方式。充分发挥专业招商队伍主力军作用,共享资源,互通信息,把我区招商总平台优势与各部门的信息优势结合起来,推进项目落地;建立统一的协调机构,与各类商会、协会加强合作,拓宽信息渠道,做好以商招商。特别是要营造亲商、引商和留商的良好氛围,要树立“留商也是招商”的意识。四要配强招商队伍。对招商人员的考核要突破现有考核的束缚,积极开展专业招商人员在全员聘用制、年薪浮动制等方面的机制创新。加强招商人员的培训充电,确保具备良好的政策水平、过硬的专业知识、优秀的营销能力、强烈的形象意识和公关意识。

  证券投资基金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典型的资金信托。当前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不仅免征募集基金的营业税,而且还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在实际上就造成了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低于其他信托经营活动的税负不公问题,以致同是信托关系,而信托公司从事不同信托业务之间的税负失衡。

  现行的税制没有考虑信托业务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一是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伴随着产权的转移,则要交纳一定的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而当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同样发生了产权转移,还是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这就造成了对同一税源的二次征税。二是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产生的税负与受益人及受托人收到信托利益后产生的税负相重复.目前部分信托公司面临着类似的重复纳税问题,使得信托活动的税负相对较重,压缩了受益人的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托目的完全实现,阻碍了信托活动正常开展。

  近年来,信托行业发展迅速,因其属于私募,故在国内整个金融市场中所占份额与银行、证券、保险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再加上目前信托税制存在着诸多不清晰、不健全之处,由此使得税务部门对信托的了解程度和政策的把握程度尚处较低阶段,各地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和稽查中,均是按照各自的理解执行。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标准,使得信托公司无论是否就信托业务缴纳税款,均存在巨大的税收风险。而这种税收风险是信托公司无法承担的,直接影响着信托公司经营发展。

  1、投机、诈骗现象存在。个别投资者缺乏投资诚意,为了投机、诈骗而进入招商市场,往往以将招商方的财产作抵押骗取贷款或转卖财产,然后卷款逃走。

  2、转嫁危机,故意毁约。有的投资商事前未进行市场调查,投资后觉得无利可图,或根本无资可投、无空可钻的时候,就找借口毁合约,转嫁危机,扰乱投资市场。

  目前,信托公司在税务机关只有唯一的税务登记证号,从纳税主体来看,如果以受托人,即信托公司为纳税义务人,则信托公司只能以自有的唯一纳税登记号进行纳税申报,税款也要先转入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造成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混用,与信托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严重冲突。

  信托被视为是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管道”,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相互转移财产的行为往往不都具有实质性的经济意义,因而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收上也就不应把信托作为普通交易行为进行课税。应该本着“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对信托的受益人征税,而不是委托人或其他并没有获取相关利益的人征税。

  目前的信托税制对信托收益的纳税义务人及税率税目等问题都未明确,所以以致各地在实际对信托业务征税时的操作也不一,各自为政。

  信托收益是因委托人将其信托财产交由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而获得的收入,信托公司并不对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获取的收益做任何承诺或保证,委托人的信托收益实际上是一种风险投资的收益,属或有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显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信托公司也就不能以代缴义务人的身份对所发生的信托收益代扣代缴。以利息税为依据对信托收益进行课征则更显不妥。信托收益其性质与基金分红最为接近,但又无法直接套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因此,目前除极个别信托公司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信托收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外,绝大部分信托公司采取了观望策略,而实际上贸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其政策风险也是很大的,法律依据也是不足的。

  信托税制的设计应考虑其效率,节约在征收过程中的管理和交易成本,减少信托当事人开展信托业务的障碍。这也就要求建立一个良好的征管环境。

  一是招商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招商引资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招商人员不但要熟悉经济形势、产业导向、行业规划、优惠政策等,还要有谈判策略、技巧。但目前,“招商局”挂靠在商务局,招商人员临时组合,工作阶段性特征明显,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不够,难以发挥“大招商”效应。镇街招商人员兼职较多,据统计,目前全区各镇街、平台共有82名招商人员,其中兼职的有58人,占70%。兼职招商人员缺乏相应的业务知识、法律和法规知识,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招商理念,能力和精力有限,影响招商工作的执行力和服务力。

  招商引资是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一号工程”。今年以来,全区上下从营造全员招商氛围、完善招商服务机制、加大招商推介力度、加快在谈项目落户等方面入手,正在全面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但据调研显示,当前我区招商引资工作仍存在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