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欧宝体育买球: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0 05:01:30 来源:欧宝体育官方网页版 作者:欧宝体育体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产业体系优化升级,推动全市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市有关部门制定了《太原市招商引资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措施》《太原市招商引资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太原市招商引资支持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太原市招商引资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措施》《太原市招商引资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太原市招商引资支持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太原市招商引资支持标准化厂房建设运营措施》《太原市招商引资支持会展业发展措施》等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我市特种金属材料、新型化工材料、生物基新材料、碳基新材料、轨道交通装备、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装备、通用航空等相关产业链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打造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产业高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企业来并投资先进制造业。凡在我市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投产后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不含土地购置费)及以上,且设备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两年,两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不含土地购置费)及以上,且设备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两年,两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对来我市投资的符合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且对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支持。

  2.租用我市标准化厂房且项目设备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两年,两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设备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两年,两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厂房租赁支持。设备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租用标准化厂房的,通过补助等方式,按照市场行情报价给予厂房租金前三年全免、后二年减半收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建设补助;对已有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经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上年度通过税务部门实施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企业,按照研发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新获批国家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试点示范(优秀场景)企业、省级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25万元。

  (四)新获批国家质量标杆示范企业、工业领域国家标准化试点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企业(制修订单位中排序第一位的市内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5万元。

  (五)从“企业创新板”转板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的企业,分别奖励2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六)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运用试点企业,奖励50万元;新获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

  (一)凡在我市落户的新办工业与信息化独立法人企业,不属于国家负面清单明确的产业、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所在行业及生产产品(服务)属于《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和山西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企业年度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产值占本企业总产值比重超过50%,且公司制作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产品(服务)的工艺(装备)等不属于《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支持公司参与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电力交易。

  (二)首次入规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入规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公司库的,给予每户60万元奖励;连续3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公司库的,给予每户50万元奖励。

  (二)本措施所指投资是企业(个人)资产金额的投入,政府(基金)投资不在统计范畴。

  (三)本措施中各类资金奖补政策,由市工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立先进制造业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审核评估及兑现机制,制定细则,当年申报次年兑现,申报单位依据细则申报。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

  (四)对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本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政策发生明显的变化,以上级政策为准。

  (五)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予以追回,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奖励、补助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六)企业(单位)在政策期内出现重大社会舆情,各类奖补予以“一票否决”。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新一代半导体、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相关产业链发展,打造全国信息技术产业集聚发展新高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营收激励。支持半导体、通信设施、人工智能、信息安全、传感器、计算机、光电、电子专用装备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未来的发展,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照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研发激励。激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的企业,在全方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可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提质激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品纳入国家级名录且具有产业带动能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企业应用激励。支持电子信息制造产业产品在政务、教育、医疗、电力、交通、旅游、司法等领域的应用项目,本措施有效期内遴选一批产品应用示范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投资激励。鼓励世界5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在我市落户投资发展数字化产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

  (二)营收激励。对软件企业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照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创新激励。对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的应用系统、工业App等软件研发推广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四)研发激励。激励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的企业,在全方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可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提质激励。对我市首次进入全国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六)能力提升激励。对首次通过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运行维护标准、云计算服务能力标准符合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七)企业应用激励。支持软件产业产品研制、应用迁移、适配测试、信息服务创新在政务、教育、医疗、电力、交通、旅游、司法等领域的应用项目,本措施有效期内遴选一批应用示范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支持企业组织内外网改造升级、建设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网络站点平台,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建设并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每个节点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3年每年按照节点实际运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运营推广补助。对接入我市工业互联网二级标识解析节点的企业,标识年度解析量不少于5万条,且解析量在并排名前5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开展工业互联网暨两化融合诊断评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重点企业工业互联网诊断评估,每户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按项目给予不超过软硬件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三)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根据公司业务、数据、设备上云成效,开展星级上云企业认定,对认定为五星级(实现深度业务上云、数据上云、设备上云)、四星级(基本实现业务上云、设备上云)、三星级(初步实现业务上云)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四)加快两化深层次地融合发展。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每户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移动物联网、企业上云、软件工程化能力、新型信息消费、网络安全技术等试点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典型案例(解决方案)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本措施所指投资是企业(个人)资产金额的投入,政府(基金)投资不在统计范畴。

  (三)本措施中各类资金奖补政策,由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实施,建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审核评估及兑现机制,制定细则,当年申报次年兑现,申报单位依据细则申报。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

  (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中属于制造业的,其奖补政策参照《太原市招商引资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措施》执行。

  (五)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本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政策发生明显的变化,以上级政策为准。

  (六)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予以追回,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奖励、补助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七)企业(单位)在政策期内出现重大社会舆情,各类奖补予以“一票否决”。

  为大力实施省会城市农业特优战略,促进现代都市农业产业链发展,推进一二三产深层次地融合,以产业兴旺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农产品产地大中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农产品低温处理中心及物流项目建设,优先解决项目用地,享受农用电价格,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30%给予奖补。

  1.对新建集中连片10亩以上的智能温室,或采用柔性、模块等保温材料做围护墙体(包括后墙和山墙)及后屋面的日光温室,且亩均投资达8万元以上的,市级按不高于核定建设费用的30%给予奖补。对集中连片新建30亩以上日光节能温室、普通全钢架连栋大棚、全钢架单体大棚的,市级每亩分别奖补4万元、1万元、0.7万元;对集中连片新建10亩以上天桥式大棚的,市级每亩奖补2万元;对集中连片建设3000平方米以上蔬菜集约化育苗场的,市级按照育苗必要配套设备实际投资的50%予以奖补;以上县级均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奖补。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及废弃工矿闲置建设用地新建设施蔬菜(食用菌)的,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市级每亩追加奖补1万元。(所有面积均以棚架覆盖面积计算)

  2.对集中连片30亩以上的设施蔬菜园区配套水肥一体、数据采集、智能控制等设备的,市级按照投资的50%予以奖补。对年生产15万棒以上食用菌的生产基地配套相应生产设备的,市级按照总投资的40%予以奖补;县级均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奖补。

  3.对新建集中连片50亩(以棚架覆盖面积计算)以上的设施蔬菜园区内水、电、路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市、县财政按照2:1比例投资建设。

  4.对积极引进种植高的附加价值蔬菜新品种(亩均收入在同类蔬菜亩均收入2倍以上)的生产主体,市级每亩奖补0.3万元。

  (三)鼓励发展现代化大型规模养殖场,对新建生猪年出栏1万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年存栏20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60万只以上、羊年出栏3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且养殖畜禽达到设计存栏50%以上的,按照生产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备总投资的30%给予奖补。特大型规模养殖场“一事一议”。其他特色养殖参考执行。

  (四)对社会资本流转5年以上撂荒地,整治盘活利用或建设高标准农田,发展规模粮食产业的,按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累计,市级按投资额度的70%给予奖补。

  (五)鼓励建设“主导产业突出、现代要素集聚、设施设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辐射带动有力”的现代农业产业园。经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农业科学技术研发中心、农业新产业新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服务平台。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院士工作站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连片利用土地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对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集中连片流转200亩以上的,按照年流转费的20%对流入土地的经营主体(受让方)给予奖补。对集中连片流转300亩以上的,按照年流转费的30%对流入土地的经营主体(受让方)给予奖补。流转面积超过500亩或整村流转偏远山区贫瘠土地的经营主体,按照年流转费的50%对流入土地的经营主体(受让方)给予奖补。上述奖补均以新增流转土地面积为准,连续奖补2年。

  (三)支持农业种业振兴发展,对取得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围绕提升育繁、推广、生产经营能力,集中购置10亩以上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种子科研、检验监测、生产加工等场所的,每亩奖补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该项目上新购置育种仪器设施的,按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新购置检验监测仪器、生产加工设施等,按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对盘活原有农业企业土地与资产,并取得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参照新购置土地建设种业研发生产基地的补助政策,给予新购置设备补助。

  (四)运用物联网等新技术发展数字农业,实现农业智能感知、智能预警、智能决策、智能分析、质量溯源等精准化生产、可视化管理、智能化决策,新建或改扩建智慧农业、智能养殖、智能渔业等数字农业设施总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的畜禽养殖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获得农产品出口备案基地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自主经营权出口,农产品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组织我市农产品出口国外的贸易企业按出口额的5%给予奖补。

  (一)鼓励社会企业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闲置资源、固有资产开展股份制合作,打造农林文旅康融合发展项目。项目建成运营满1年后,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总分红金额的4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2年。2年扶持期内,若调整经营性质或未正常经营的,不继续给予奖励。

  (二)支持社会资本以村企合作等方式,开展农村区域整体开发。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特色产业进行整体化投资,带动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社会资本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区域内农民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20%以上,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补。

  (一)对辐射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科技含量高的农业企业新建、技改和扩建项目,上年实际投资在1亿元至2亿元的,每个企业奖补500万元;上年实际投资在2亿—3亿元的,每个企业奖补800万元;上年实际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每个企业奖补1200万元。

  (二)围绕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开展全产业链“强链”工作,对产业集群链主企业年产值初次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以此类推),给予年产值2‰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三)鼓励发展设施渔业,对规模30套以上养鱼设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鱼菜等设施综合种养项目,给予总投资40%的补助。

  (二)对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全市多项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

  为提升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规模和水平,加快引进外资,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引进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落户太原。符合我市城市发展规划,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出让金,项目开业后以项目总投资的实际财务支付额为准,下同)达到5000万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我市批发企业年度实现销售额300亿元(含)以上至400亿元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销售额的0.023%进行奖励;年度实现销售额400亿元(含)以上至500亿元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销售额的0.033%进行奖励;年度实现销售额50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销售额的0.043%进行奖励。

  (二)引进国内外大规模的公司在我市开办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对在我市租赁场地开办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的国内外大规模的公司、商场、超市营业面积达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开展步行街和特色商业街改造提升。对照省级示范步行街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在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引进知名商业品牌。国际知名品牌的品牌所有者采取授权特许或直营,在我市设立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在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引进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我市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北首店、山西首店的,在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择优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中华老字号”及属于上年度“中国特许连锁100强”的商贸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给予该品牌的实际经营单位一次性补助30万元。拥有省级“三晋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给予该品牌的实际经营单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一)鼓励品牌连锁零售企业在我市新开设门店。连锁零售企业总部在太原市主城区内每新增1家直营或特许加盟门店,奖励5万元;在太原市县域每新增1家直营或特许加盟门店,奖励7万元。

  (二)鼓励连锁零售企业提质创新。连锁零售企业总部新建、改建物流配送中心、鲜食工厂,按照投资规模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1000万元。

  (一)引进直播平台。我市辖区内大型直播平台企业(包含电商、电竞、文化、旅游、教育、会展、医疗、项目路演等直播平台),年营业收入(销售额)超过1亿元,每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二)引进直播电商企业。对入驻我市市级以上直播电商基地的直播电商、短视频等商家,提供2年办公场地租金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2元,实际房租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房租单价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合作。直播电商基地、企业首次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直播基地”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家平台授牌的不重复奖励。

  (一)引进知名餐饮企业。在我市新开业的国际国内餐饮企业,营业面积达1000平米、2000平米、3000平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二)推动餐饮企业提质增效。经商务部门认定的我市辖区内新建、改建的餐饮企业中央厨房、食品加工基地,面积在1000平米、500平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经商务部门认定的“放心早餐”经营企业,每配套一个连锁便民网点,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餐饮企业提升品质。对新评定为国家五钻级酒家企业的,给予ー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四钻级酒家的企业,给予ー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三钻级酒家企业的,给予ー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全国性、省级、市级餐饮烹任比赛团体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一)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我市转移。对新引进的加工贸易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物流、设施安装、调试等费用予以不超过50%、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二)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新建生产基地。对加工贸易企业新建生产基地的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场地租赁等费用,予以不超过50%、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三)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的产品研制、新项目及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设备购置费、技术购置及服务费、软件购置及服务费、信息资料费、新产品模具开发等费用,予以不超过50%、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四)鼓励各类园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园区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而建设的招商引资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检验测试平台、供应链管理平台、就业培训服务平台、产品设计中心、公共展示中心等发生的设备购置费、技术购置及服务费、软件购置及服务费、信息资料费等费用,予以不超过50%、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一)鼓励引进国际国内有名的公司。国际国内知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企业在太原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00万、150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向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转型。外贸企业在我市开展相关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具体支持办法参照《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快速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建议(2021修订版)》执行。

  1.当年直接从境外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企业,在享受山西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奖励资金政策的基础上,额外再予以3%的人民币奖励(市、县各承担50%)。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当年直接从境外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或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人民币奖励(市、县各承担50%)。

  3.当年非直接境外到位资金的企业或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人民币奖励(市、县各承担50%)。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对跨国公司成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予以奖励。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发展,经审核认定后,在享受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奖励资金政策的基础上,额外再予以5%的人民币奖励(市、县各承担50%)。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1.引进利用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项目直接从境外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享受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奖励资金政策的基础上,额外再予以1%的人民币奖励(市、县各承担50%)。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引进利用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项目直接从境外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人民币奖励(市、县各承担50%)。

  3.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外资促进中介机构,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为加快打造“唐风晋韵·锦绣太原”城市品牌,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链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构建全域旅游新发展格局,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和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项目,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利用老旧建筑资源改建的文化旅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的1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社会资本在我市新建休闲露营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不低于1000万元,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市、区)按1:1分担。

  (四)对社会资本投资我市文化或旅游类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旅游度假区、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旅游度假区、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新评定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三)对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四)对新入选或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五)对新评定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重点村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AAAA级、AAA级乡村旅游示范村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甲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乙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丙级旅游民宿、黄河人家、太行人家和市工农业旅游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述旅游点每年招商引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新增规模以上入统且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对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等关口(以此类推),且当年盈利的文化旅游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2‰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八)对新入选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一)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参考其对我市就业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吸纳本市辖区内人员就业数200人以上(含20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0人以上(含150)200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0人以上(含100)150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人以上(含50)100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文化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省文化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被认定为国家级动漫企业、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网游研发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每部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每部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本措施所指投资是企业(个人)资产金额的投入,政府(基金)投资不在统计范畴。

  (三)本措施中各类资金奖补政策,由市文旅局牵头组织实施,建立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审核评估及兑现机制,制定细则,当年申报次年兑现,申报单位依据细则申报。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四)对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全市多项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

  (五)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予以追回,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奖励、补助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六)企业(单位)在政策期内出现重大社会舆情,各类资助(奖励)予以“一票否决”。

  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能源等产业链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快,二好,三效”(实施快、质量好、效果好),多元推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地热能和新型储能利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能源结构,为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保驾护航。

  (一)加快光伏规模化开发。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相结合,因地制宜推动太阳能资源高效利用。一是充分的利用荒山荒坡、采煤沉陷区建设大型光伏项目。二是结合太忻一体化经济区总体建设规划,以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充分的利用新建厂房、商业楼宇、办公建筑、交通场站等大型商用或公共建筑及居民住房屋顶,积极推广整县分布式光伏试点和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

  (二)稳步推进风电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积极推动风电与其它分布式能源融合发展。以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为重点,以集中式+分散式并举的开发模式发展。

  (三)有序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在农林资源比较丰富的县(市、区),科学合理建设农林生物质电站。鼓励建设生物天然气等项目。

  (四)合理开发地热能项目。积极拓展地热能开发利用规模,加快地热资源勘探开发,重点推进中深层地热项目,优选布局地热项目。

  (五)科学开发水资源利用。立足汾河水资源实际条件,全方面开展站点资源普查,重点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有序推进老旧水电站增效扩容和技术更新改造。

  (六)快速推进新型储能建设。统筹规划建设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大力推进电源侧新型储能建设,推动储能设施向电力系统发输配用各环节提供服务。

  1.重大项目投资补贴。对列入省集中式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开发方案的项目,按批复时限完工,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的项目,按投资额的0.5%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分布式项目投资补贴。对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厂房、商业楼宇、办公建筑、交通场站等大型商用及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按批复时限完工,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分散式风电,按批复时限完工,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的项目,按投资额的0.5%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生物质电热联产项目。对农林生物质电热联产项目,按时建成投产,按投资额的2%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地热能项目。地热能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营,按投资额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新型储能项目。对新型储能项目(电化学、压缩空气等)给予补助,建成后,按投资额的2%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抽水储能项目。对抽水蓄能项目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具备开工条件并开工后,予以奖励200万元;建成并全容量并网发电后,按投资额的0.1%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小水电项目建成投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本措施所指投资是企业(个人)资产金额的投入,政府(基金)投资不在统计范畴。

  (三)本措施中各类资金奖补政策,由市能源局制定细则,委托第三方对新能源招商引资项目审核评估,当年申报次年兑现。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

  (四)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全市多项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

  (五)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予以追回,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奖励、补助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六)企业(单位)在政策期内发生较大社会舆情,各类奖补予以“一票否决”。

  为加强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以市场为导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标准化厂房建设,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本措施所支持的标准化厂房是指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出租或转让的用于工业生产的标准化厂房。支持特色产业园引入企业自建自用工业生产的标准化厂房。管理及宿舍等配套所用的厂房面积不列入补贴范围,已享受国家、省、市级财政补贴的标准化厂房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分期扶持的方式,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建设主体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当年累计完成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重大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或对服务我市重点项目落地有突出保障作用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支持。

  四、运营主体出租标准化厂房供别的企业使用,出租面积达5万平米(含)以上的(公司集团可合并计算),按出租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标准化厂房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依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标准化厂房用地实行优先供应、优先保障。鼓励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方式供应标准化厂房建设用地,减少标准化厂房建设前期投入成本。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现代商贸产业链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加快引进品牌展会,做大做强会展产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具有一定区域或行业影响力的高峰论坛、重要会议、博览会、展览会等会展活动。

  (一)引进国际大品牌展览项目,展览规模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标准展位1000个(含)以上,展期3天(含)以上,外地参展商比例不低于50%,国外参展商不低于10%或5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参展,给予办展单位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引进国内品牌展览项目,展览规模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标准展位1000个(含)以上,展期3天(含)以上,外地参展商比例不低于40%的,给予办展单位不超过80万元奖励。

  (三)引进行业品牌展览项目,展览规模在6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标准展位200个(含)以上,展期3天(含)以上,外地参展商比例不低于30%的,每个给予办展单位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引进展览规模在6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标准展位200个(含)以上,展期3天(含)以上的其他展览项目,给予办展单位不超过20万元奖励。展览规模在40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6000平方米,或标准展位150个(含)以上,展期3天(含)以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创新型展会,给予办展单位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五)引进大型国际性会议(论坛),参会人员300人以上,国外(不少于3个国家)企业参会人员比例不低于10%,参会人员在我市住宿不低于2天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六)引进全国大型会议(论坛),参会人员300人以上,外省(不少于6个省份)企业参会人员不低于50%,参会人员在我市住宿不低于2天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七)相同题材的展会,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只对规模大的展会予以奖励。

  (八)对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全市多项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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